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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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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新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中,或建造完成後定檢組均施以定型規格檢查,並製成檢查通知單分報國防部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0條的規定,新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中或建造完成後,都必須接受定型規格的檢查。檢查完成後,必須製成檢查通知單,並報送國防部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備查。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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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凡屬新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中,或建造完成後定檢組均施以定型規格檢查,並製成檢查通知單分報國防部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