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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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新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中,或建造完成後定檢組均施以定型規格檢查,並製成檢查通知單分報國防部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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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0條的規定,新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中或建造完成後,都必須接受定型規格的檢查。檢查完成後,必須製成檢查通知單,並報送國防部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備查。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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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