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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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檢組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由組發給檢查證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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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9條,定檢組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由組發給檢查證以資識別。這表示定檢組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必須攜帶並出示他們的檢查證,以確認他們的身份。具體而言,檢查證可能是一張由相關機關發放的證件或證明文件,用於確定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的合法性和資格。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定檢組人員在檢查一艘定型漁船時被船主或船員要求出示檢查證,他們可以出示這個檢查證來證明他們的身份和執行任務的合法性。這樣船主或船員就可以確定這位人員是經過授權並具備相關資格的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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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