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9

快速跳轉

定檢組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由組發給檢查證以資識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9條,定檢組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由組發給檢查證以資識別。這表示定檢組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必須攜帶並出示他們的檢查證,以確認他們的身份。具體而言,檢查證可能是一張由相關機關發放的證件或證明文件,用於確定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的合法性和資格。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定檢組人員在檢查一艘定型漁船時被船主或船員要求出示檢查證,他們可以出示這個檢查證來證明他們的身份和執行任務的合法性。這樣船主或船員就可以確定這位人員是經過授權並具備相關資格的檢查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9 條規定:「定檢組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由組發給檢查證以資識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