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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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檢組每六個月舉行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應將工作情形及各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與有關資料分送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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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定檢組的工作安排和舉行會報的頻率。根據這條規定,定檢組每六個月應舉行一次會報,並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報。會報的目的是將工作情形和有關的定型漁船資料分送給相關單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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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