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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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檢組實施定期、不定期檢查或委由各該港務局經常檢查合格之定型漁船,並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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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7 條,定檢組有責任對定型漁船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這些檢查可以由定檢組自行執行,也可以委託各港務局進行常規檢查。經過檢查合格的定型漁船,定檢組應在船舶檢查證書上蓋上年度檢查合格的章戳。 根據《船舶檢查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檢查證書是由檢查機關對船舶進行檢查後簽發的證明文件,用於驗證船舶是否符合相關檢查標準。船舶檢查證書上的章戳可以證明船舶已通過檢查並符合檢查標準。 以上資料是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和《船舶檢查條例》的相關規定得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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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