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凡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各漁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船主修改,如未能遵辦者,由定檢組通知港檢單位,禁止出海作業,其通知單如附件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8條》規定,如果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漁業主管機關可以通知船主進行修改,如果船主未能遵從通知,定檢組可以通知港檢單位禁止該船出海作業,相關通知的樣本可以參考附件六。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未能進行修改,相關單位可以禁止其出海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