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18

快速跳轉

凡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各漁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船主修改,如未能遵辦者,由定檢組通知港檢單位,禁止出海作業,其通知單如附件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18條》規定,如果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漁業主管機關可以通知船主進行修改,如果船主未能遵從通知,定檢組可以通知港檢單位禁止該船出海作業,相關通知的樣本可以參考附件六。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未能進行修改,相關單位可以禁止其出海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凡定型漁船違反定型規格,各漁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船主修改,如未能遵辦者,由定檢組通知港檢單位,禁止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