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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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新建或輸入之定型漁船其定型部分經檢查持有船舶檢查證書者,即應由船舶管理單位納入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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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 19 條》,凡符合檢查標準並經檢查合格、取得船舶檢查證書的新建或輸入的定型漁船,應由船舶管理單位納入編組。具體而言,當新建或輸入的定型漁船通過相關的船舶檢查並獲得相關的船舶檢查證書後,負責船舶管理的單位應該將這些船舶納入編組,進一步進行管理和監督。這樣可以確保這些船舶符合相關的檢查要求,並且能夠進行正常的漁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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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