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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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檢組檢查範圍如左: 一、經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中或完成時,定型規格設備檢查。 二、經核准在國外建造定型漁船及輸入之漁船駛抵港籍地後之定型規格設備檢查。 三、所有定型漁船之經常檢查或不定期檢查。 四、其他有關定型漁船之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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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6條規定了定型漁船的檢查範圍,包括在建造中或完成時的定型規格設備檢查,以及在國外建造後輸入臺灣地區後的檢查。此外,該法規也規定了對所有定型漁船進行經常檢查或不定期檢查的要求,以及其他相關的檢查事項。根據最新資料,這些檢查範圍的目的是確保定型漁船符合相關的定型規格與設備要求,以確保漁船的安全運營。例如,在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下,檢查人員可以對定型漁船的建造過程或完成後的設備進行檢查,以確保其符合合法的建造標準和相關安全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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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