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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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經常檢查者,謂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與建造完成之檢查及定期之例行檢查。 稱不定期檢查者,謂選樣抽查及專案輸入漁船之檢查。 第一項之檢查授權各該港務局派員擔任之。 第二項之檢查由定檢組會議或組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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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第7條規定了經常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的內容和機制。根據該條規定,經常檢查指的是核准建造的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中和建造完成後進行的檢查,以及定期進行的例行檢查。不定期檢查則是指進行選樣抽查和專案輸入漁船的檢查。第一項檢查由各該港務局派員負責執行,而第二項檢查則由定檢組會議或組長決定。因此,根據該法規,港務局派員將負責執行經常檢查,而定檢組會議或組長則負責決定不定期檢查的進行。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2019)。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取自https://www.fa.gov.tw/cht/LawContent.aspx?id=6&chk=58f5002a-da06-4fb2-87e2-3a444b22e097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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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