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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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本辦法禁止之情節兩種以上者,按較重處分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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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10條,如果一名國軍成員同時觸犯了本辦法禁止的兩種以上情節,則應按照較重的處分規定來議處。例如,如果一名國軍成員同時涉嫌在軍事設施保護區內攜帶未經申請的通信設備,並且有意欺瞞有關當局,則根據該條款,該成員應接受較嚴厲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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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