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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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無線電話 (含交通部自動撥號電話及行動電話) 違規者,依左列各款懲處: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單位主官 (管) 予以糾正或警告: (一) 叫接電話,未按規定使用總機代名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電話佔線閒談。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兵禁閉五天之處分: (一) 以無線電明語通話。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有線電話暗語通話。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僱人員記過一次,士兵禁閉十天之處分: (一) 使用有線電話以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但使用對通電話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戲笑閒談。 (三)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軍租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禁閉十五天之處分: (一) 無線電明語交談密等級公務。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機密等級公務。 (三) 使用有線電話明語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 (四)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同等級以上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大過一次,士兵管訓三十天之處分: (一) 以無線電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但加裝同等級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者。 (三)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極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同等級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訊文未經譯密即交付作業人員發送,而違犯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交發人。 未經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擅自將非制式 (民用) 通信設備攜入營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處記過一次,士兵處禁閉十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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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5條,有關使用有、無線電話違規情形的懲處如下: 1. 如果叫接電話,未按規定使用總機代名及電話號碼,單位主官(管)可予以糾正或警告。 2. 如果使用無線電明語通話(不包括加裝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五天的處分。 3. 如果使用有線電話暗語通話,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五天的處分。 4. 如果使用有線電話以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5. 如果使用無線電戲笑閒談,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6. 如果使用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軍租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不包括加裝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7. 如果無線電明語交談密等級公務(不包括加裝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 8. 如果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機密等級公務,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 9. 如果使用有線電話明語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 10. 如果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極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不包括加裝同等級以上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此外,如果訊文未經譯密即交付作業人員發送,也違反了前述規定的各款情形之一,會受到相應的處分。 11. 未經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擅自將非制式(民用)通信設備攜入營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將受到記過一次的處分,士兵則會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是來自具有參考價值的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該法規是根據國軍內部保密需求制定的,以維護國軍通信安全為目的。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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