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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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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無線電話 (含交通部自動撥號電話及行動電話) 違規者,依左列各款懲處: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單位主官 (管) 予以糾正或警告: (一) 叫接電話,未按規定使用總機代名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電話佔線閒談。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兵禁閉五天之處分: (一) 以無線電明語通話。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有線電話暗語通話。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僱人員記過一次,士兵禁閉十天之處分: (一) 使用有線電話以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但使用對通電話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戲笑閒談。 (三)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軍租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禁閉十五天之處分: (一) 無線電明語交談密等級公務。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機密等級公務。 (三) 使用有線電話明語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 (四)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同等級以上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大過一次,士兵管訓三十天之處分: (一) 以無線電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但加裝同等級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者。 (三)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極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同等級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訊文未經譯密即交付作業人員發送,而違犯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交發人。 未經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准,擅自將制式 (民用) 通信設備攜入營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處記過一次,士兵處禁閉十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5條,有關使用有、無線電話違規情形的懲處如下: 1. 如果叫接電話,未按規定使用總機代名及電話號碼,單位主官(管)可予以糾正或警告。 2. 如果使用無線電明語通話(不包括加裝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五天的處分。 3. 如果使用有線電話暗語通話,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五天的處分。 4. 如果使用有線電話以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5. 如果使用無線電戲笑閒談,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6. 如果使用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軍租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不包括加裝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7. 如果無線電明語交談密等級公務(不包括加裝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 8. 如果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機密等級公務,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 9. 如果使用有線電話明語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 10. 如果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極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不包括加裝同等級以上保密裝備的情形),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則受到禁閉十五天的處分。此外,如果訊文未經譯密即交付作業人員發送,也違反了前述規定的各款情形之一,會受到相應的處分。 11. 未經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擅自將非制式(民用)通信設備攜入營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將受到記過一次的處分,士兵則會受到禁閉十天的處分。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是來自具有參考價值的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該法規是根據國軍內部保密需求制定的,以維護國軍通信安全為目的。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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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 5 條規定:「使用有、無線電話 (含交通部自動撥號電話及行動電話) 違規者,依左列各款懲處: 一、有左列情形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