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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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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作業人員違紀者,依左列各款懲處: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實施再教育。但同一作業人員於一個月違紀達兩次以上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一次,士兵禁足兩天,如有累犯,加倍處分之: (一) 拍發電碼漏點或點劃不分。 (二) 錯用無線電呼號、頻率、日時組、簡語、辨證或同一時間使用相同辨證詢問兩台以上。 (三) 未按規定呼叫、使用地址組、時機辨證或辨證錯誤。 (四) 過度調諧無線機拍發分隔符號 (BT或TV) 廿秒鐘。 (五) 保管密碼 (語) 本表不當致有損毀,或已監毀之密碼 (語) 本表未按規定呈報者。 (六) 總機作業人員未告知用戶長途電話之電路性質 (無線電載波或微波) ,以提示用戶注意保密者。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兵禁閉五天之處分: (一) 未按規定程序插網。 (二) 使用過度發射電力或濫用增益天線。 (三) 電報超過規定組數以上不分段譯發。 (四) 長途電話未按規定登記接轉致違規洩密無法追查。 (五) 值班人員擅自竊聽用戶通話內容,或以通話中為由,故意拒絕接轉公務電話。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一次,士兵禁閉十天之處分: (一) 未經准擅自脫網。 (二) 明約晤時 (頻) 。 (三) 拍發不必要術語、縮字或未按規定使用終結符號。 (四) 使用表 (冊) 外 (私訂) 呼號。 (五) 密碼 (語) 本表暨通信密件,未造冊、不親自辦理點交或登記不實者。 (六) 未屆啟用之密碼 (語) 本表、通信密件、通信諸元擅自提前使用。(七) 作廢之通信密件,未按規定限期監燬。 (八) 遺失訓練密語、口令信號或其他密等級之通信密件。 (九) 誤焚通信作業規定、密本 (語) 、密譯法、識別信號,或其他機密等級之通信密件。 (十) 未按規定實施報量掩蔽作業。 (十一) 未按規定實施監察作業、查糾、或鑑定與檢查紀錄不實者。 (十二) 未將通信諸元於啟用十五日前送監察單位或報備。 (十三) 電信監察或鑑定違規違紀案循情隱匿不報。 (十四) 在權責內對靜止或關閉網路核定開放後未予報備。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兵禁閉十五天之處分: (一) 無故積壓電報或延誤優先等級之電報。 (二) 拒抄電報或無故中止通信。 (三) 冒充回答或偽示連絡或偽造連絡紀錄。 (四) 機上謾罵、嘻戲。 (五) 以明文 (含外國語文) 或私訂之暗語 (號) 連絡。 (六) 使用表 (冊) 外 (私約) 頻率。 (七) 不聽管制台管制或盲目發射。 (八) 密碼電報與電文同繕一稿。 (九) 通信謀略留置 (增設) 電台未按規定照常通信或變換位置。 (十) 機密以上等級電稿在電信傳遞時被未經核准人獲知。 (十一) 擅將密碼 (語) 本表、通信密件及保密器密片 (條) 攜出辦公處所、影印或複製。 (十二) 擅自啟用戰備密碼 (語) 本表。 (十三) 遺失通信作業規定、密本 (語) 、密譯法、識別信號,或其他機密等級之通信密件。 (十四) 使用作廢、停用通信作業規定、識別信號、口令信號或其他通信密件。 (十五) 誤焚密表、主官代名、地址組或其他極機密等級之通信密件。 (十六) 編發通信作業規定 (SOI) 錯誤影響通信。 (十七) 明文 (亂碼) 拍發練習電報。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大過一次,士兵管訓三十天之處分: (一) 未按全密作業使用密語。 (二) 未按一次一密、一密到底辦法譯發電報。 (三) 未按譯密作業規定,僅用基碼本譯發電報。 (四) 聯通密碼不按分配使用範圍譯發電報。 (五) 未經核准擅自開放 (關閉) 網路或網外通信。 (六) 利用電台拍發未經核准之訊文。 (七) 遺失密表、主官代名、地址組或其他極機密等級之通信密件。 (八) 未按規定限期編 (轉) 發密碼 (語) 或通信作業規定致使通信中斷。 (九) 使用作廢、停用密碼 (語) 本表或未經審定之密碼 (語) 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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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6條,電信作業人員違紀時,根據不同的情節,將進行以下懲處: 1. 第一款:做有違規情形之一者,將實施再教育,不過如果同一作業人員一個月內有兩次以上的違紀記錄,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將受到申誡一次的處分,士兵則會被禁足兩天。如果有累犯情況,則會受到加倍處分。例如,拍發電碼錯誤、未按規定呼叫等。 2. 第二款:做有違規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將受到申誡兩次的處分,士兵則會被禁閉五天。例如,未按規定程序插網、使用過度發射電力等。 3. 第三款:做有違規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將受到記過一次的處分,士兵則會被禁閉十天。例如,未經核准擅自脫網、拍發不必要術語等。 4. 第四款:做有違規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將受到記過兩次的處分,士兵則會被禁閉十五天。例如,無故積壓電報、拒抄電報等。 5. 第五款:做有違規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將受到記大過一次的處分,士兵則會受到管訓三十天的處分。例如,未按全密作業使用密語、未按一次一密譯發電報等。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 國防部「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修正條文說明施行要點」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累犯名詞
  • 錯誤名詞
  • 故意名詞
  • 名詞
  • 鑑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偽造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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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 6 條規定:「電信作業人員違紀者,依左列各款懲處: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實施再教育。但同一作業人員於一個月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