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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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犯前二條各款之一或未依規定使用電子通信工具而有洩密嫌疑者,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究辦,經判刑確定者,其直屬主官 (管) 應受記過一次;再上級主官 (管) 應受申誡一次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7條,如果違犯了該法條前二條的任一款,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電子通信工具而有洩密嫌疑的情況,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的規定來追究責任。如果經過判刑確定,則該人的直屬主官(或上級主官)應該受到記過(或申誡)的處分。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例如《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以及《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等,可參考以下例子: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5條,如果發現某人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持有之軍機(例如機密文件或消息)的行為,則可以根據該法處罰該人。這表明該法對軍機的保密性質有明確的要求。 而根據《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某人違反了洩密相關條例或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時未按照規定,從而可能有洩密嫌疑,且經判刑確定,則該人的直屬主官應受到記過處分,再上級主官應受到申誡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本回答是以最新相關資料進行解釋,可能因立法或相關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更。建議使用者在實際應用中應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並與專業律師進行諮詢。
-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法規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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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