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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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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應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必要時得用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至經轉局或投遞局間或經轉局與其他經轉局間,遇有必要時亦應用電報或長途電話互相通知,並以通知電報、電話之電文副本一份抄寄原寄局查照,所有往來電費准予報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要密郵件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法規,如果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經改寄他處,必須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如果需要,也可以用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特別是在經轉局或投遞局之間,或者在經轉局與其他經轉局之間。在發出通知後,必須將通知的電報或電話的電文副本抄寄給原寄局查照。同時,所有往來的電費可以申請報銷。 參考資料: - 台灣中華郵政公司郵遞要密文件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7年1月1日(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ARM/:%20邮政要密文件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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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11 條規定:「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應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必要時得用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至經轉局或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