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應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必要時得用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至經轉局或投遞局間或經轉局與其他經轉局間,遇有必要時亦應用電報或長途電話互相通知,並以通知電報、電話之電文副本一份抄寄原寄局查照,所有往來電費准予報銷。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要密郵件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法規,如果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經改寄他處,必須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如果需要,也可以用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特別是在經轉局或投遞局之間,或者在經轉局與其他經轉局之間。在發出通知後,必須將通知的電報或電話的電文副本抄寄給原寄局查照。同時,所有往來的電費可以申請報銷。 參考資料: - 台灣中華郵政公司郵遞要密文件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7年1月1日(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ARM/:%20邮政要密文件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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