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密郵件之交寄,以附件 (一) 所列機關為限,並以各機關承辦要密文件之業務單位指定專人逕送駐在地郵局寄發之。
依據問題所提及的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3條,該法規定要密郵件之交寄限於附件一所列之機關,並要求各機關承辦要密文件業務的單位指定專人將要密郵件直接送至駐在地郵局寄發。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要密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這條法規的更詳細解釋或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