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支援單位,軍用電路由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辦理,電信局電路由臺灣電信管理局通信處辦理,警察電話由各地區通信中心及各地警察總機主管協調,並應以最迅速方法向上級單位報備。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不同類型的通信設施在受理申請支援時由不同的機關辦理。軍用電路的申請由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辦理,電信局電路的申請由臺灣電信管理局通信處辦理,而警察電話的申請則由各地區的通信中心和警察總機主管協調。在申請支援時,相關單位應以最快速的方式向上級單位報備相關情況。然而,由於目前提供的上述相關範例資料不足,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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