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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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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支援單位,軍用電路由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辦理,電信局電路由臺灣電信管理局通信處辦理,警察電話由各地區通信中心及各地警察總機主管協調,並應以最迅速方法向上級單位報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不同類型的通信設施在受理申請支援時由不同的機關辦理。軍用電路的申請由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辦理,電信局電路的申請由臺灣電信管理局通信處辦理,而警察電話的申請則由各地區的通信中心和警察總機主管協調。在申請支援時,相關單位應以最快速的方式向上級單位報備相關情況。然而,由於目前提供的上述相關範例資料不足,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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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規定:「受理申請支援單位,軍用電路由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辦理,電信局電路由臺灣電信管理局通信處辦理,警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