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通信設施實施管制後,因作戰需要附掛軍用線路得權宜處理之。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44 條,當公民營通信設施實施管制後,如果因作戰需要需要附掛軍用線路,可以暫時性地進行處理。然而,我無法提供該項條文的具體例子,因為沒有提供該條文的內容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