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機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空與防護安全措施,如有搶修編組,仍由原隸單位自行指揮,但在實施管制期間須接受地 (分) 區管制單位之作業管制,視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次序,其他軍事或民防單位,對於搶修意見,須透過管制單位辦理。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9條規定了公民營機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的防空與防護安全措施以及搶修編組的作業管制。在實施管制期間,應接受地區管制單位的指揮,並依據軍事需要協調搶修的優先次序。其他軍事或民防單位對搶修意見需要透過管制單位辦理。 参考资料: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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