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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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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車違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營內違規,由營區憲兵(糾察)糾舉後,由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之。 二、營外違規,由地區憲兵隊糾舉後,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並副知其隸屬司令部與其上級單位及憲兵指揮部。 三、無服勤憲兵在場時,由下列人員糾舉之: (一)國軍主管交通運輸人員、車屬單位監察官。未置監察官者,由兼辦監察業務人員辦理。 (二)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軍車違反交通法規,由警察或前款人員執行糾舉,必要時得留置軍車或軍車駕駛執照,並移送當地憲兵隊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軍車違規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違規事件發生在營內,營區憲兵(糾察)應該對其進行舉發,然後由該車屬單位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2. 如果違規事件發生在營外,地區憲兵隊應該對其進行舉發,然後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位進行處罰,同時副知其隸屬的司令部、上級單位和憲兵指揮部。 3. 如果在場無服勤憲兵時,以下人員可以對違規事件進行舉發: - 國軍主管交通運輸人員:指負責國軍交通運輸事務的主管人員。 - 車屬單位監察官:指屬於車屬單位的監察官,如果單位未設置監察官,則由負責監察業務的其他人員代理。 -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指依法令負責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 4. 如果軍車違反了交通法規,由警察或前款人員進行舉發,必要時可以留置軍車或軍車駕駛執照,并將案件移送當地憲兵隊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法條,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6 條對軍車違規的管理和處罰提供了明確的規定和程序。

  • 裁決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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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6 條規定:「軍車違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營內違規,由營區憲兵(糾察)糾舉後,由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