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承辦退伍換證人員違反第五條所定處理時限者,記過一次,其單位主官(管)申誡一次至二次。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26-1 條,各級承辦退伍換證人員若違反第五條所定的處理時限,將被記過一次。該條例沒有提到單位主官(管)的處罰規定。儘管如此,在這個情境中,由於問題描述只提到了該條例的一部分,並沒有具體提到其他相關的條文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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