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之使用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車長及駕駛人申誡一次至二次。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27條,對於軍用車輛的使用違反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車長、用車人或駕駛人將被警告一到兩次。根據資料,範例情境不涉及軍用車輛的使用違規情形,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具關聯性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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