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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持有軍車駕駛執照者,得依國防部之規定,按持照車種及年資,於退伍時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2. 前項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應於退伍前三十日至退伍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退伍令(或退伍行政命令)影本、軍車駕駛執照、完成體檢之民用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回郵信封,向原屬單位提出申請。 二、原屬單位: (一)通知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於退伍前二個月,辦理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之申請。 (二)受理換照申請後,應循行政系統,於六十日內呈報國防部指定之駕照考管單位處理。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者,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駕照考管單位:收受前款第二目之呈報後,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請資料,併同軍用駕照管理卡,函送陸軍司令部。 四、陸軍司令部:應於收件後十四日內,完成資料審及寄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3.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由陸軍司令部運用國軍駕照管理資訊系統依退伍日期管制,於退伍前三個月按持照年資主動列印退伍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寄發退員所屬之駕照考管單位審查後轉發,於退伍當日領取。
  4.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接獲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後,應於退伍生效日起一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民照或應考。
  5.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逾期申請者,不得請求補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但逾期因可歸責於單位之疏失者,不在此限。
  6. 依前項但書規定申請者,仍應於第四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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