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5條的規定,退伍的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持有軍車駕駛執照的話,可以根據國防部的規定,在退役時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申請的程序如下:退伍前三十日至退伍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申請人應向原屬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如退伍令(或退伍行政命令)影本、軍車駕駛執照、完成體檢之民用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回郵信封。接收申請的原屬單位通知申請人在退伍前二個月辦理換照申請,並將申請資料呈報國防部指定之駕照考管單位,該單位再將申請資料與軍用駕照管理卡一同函送陸軍司令部。陸軍司令部則應在收到申請後十四日內完成審核並寄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退伍的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的話,由陸軍司令部依退伍日期在退伍前三個月主動列印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然後寄發到相應的駕照考管單位進行審查,退伍當日可以領取證明。退伍後的軍官、士官、士兵接到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後,應在退伍生效日起的一年內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民照或參加考試。逾期申請的話,是不能請求補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但如果逾期是因為單位的疏失所致的話,則不在限制之內。此外,根據前述規定而申請的人,仍應在第四項的規定期限內辦理換發民照或參加考試。 參考資料: - 陸軍司令部(2014 年 5 月 20 日修訂)「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交通部公路總局(2021 年 1 月 14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範例:一名志願役士兵服役滿五年,持有軍車駕駛執照。當該士兵退伍時,根據上述規定,他可以在退伍前三十日至退伍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原屬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如退伍令影本、軍車駕駛執照、完成體檢之民用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回郵信封。原屬單位在退伍前二個月通知士兵辦理換照申請後,將申請資料呈報國防部指定之駕照考管單位。最終,士兵在陸軍司令部的審核後,將會收到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退伍生效後的一年內,該士兵要前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民照或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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