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軍車,應持有軍車駕駛執照,其駕駛車種範圍如下: 一、持有小型車執照:得駕駛各型指揮車、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小貨車、巡邏車、救護車及其他同噸位之軍用輪型車輛。 二、持有載重車、特種車執照:得駕駛各型軍用載重車、輪型特種車、大貨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車輛。 三、持有大客車執照:得駕駛軍用大客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四、持有聯結車執照:得駕駛軍用聯結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五、持有普通重型機車執照:限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四十馬力(HP)以下之軍用機車。 六、持有大型重型機車執照:得駕駛各類型軍用機車。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4條的規定,駕駛軍車的人應持有相應的軍車駕駛執照,其駕駛的車種範圍如下: 1. 持有小型車執照的人可以駕駛各型指揮車、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小貨車、巡邏車、救護車及其他同噸位之軍用輪型車輛。 2. 持有載重車、特種車執照的人可以駕駛各型軍用載重車、輪型特種車、大貨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車輛。 3. 持有大客車執照的人可以駕駛軍用大客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4. 持有聯結車執照的人可以駕駛軍用聯結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5. 持有普通重型機車執照的人可以駕駛汽缸總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下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40馬力以下的軍用機車。 6. 持有大型重型機車執照的人可以駕駛各類型軍用機車。 以上的解釋可以參考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4條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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