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事故之預防事項。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事項。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事項。
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事故之預防事項。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事項。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