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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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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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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人員
持有
民間汽車駕駛職業執照者,免試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其持有民間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者,經甄試合格後,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
奉准回役或再應召服役之官兵,其停役或退伍期間未滿一年者,憑發給之駕駛證明文件,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停役或退伍逾一年以上者,須經考試及格始准發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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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車駕駛執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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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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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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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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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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