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外,車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記過一次至二次。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30條,軍車若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除非牽涉到刑事責任需要依法辦理外,該車的主官或車輛管理人員將會被記過一次至二次。至於相關參考資料,這份法規是台灣國軍內部制定的,一般無法公開取得該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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