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之情形者,駕駛人申誡一次至二次。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43 條,如果軍用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駕駛人將被警告一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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