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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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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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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
情形之一者,除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外,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一次。車輛駕駛人當場禁止其駕駛及
吊扣
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參加考驗
核
發駕駛執照。
軍車駕駛人隸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明知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記過一次至二次。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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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車駕駛執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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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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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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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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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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