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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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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外,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一次。車輛駕駛人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參加考驗發駕駛執照。
  2. 2.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明知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記過一次至二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45 條: 1. 軍車駕駛人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情形之一,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外,還會被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一次。對於當場違規的情況,該駕駛人會被禁止駕駛並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如果駕駛違規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那麼該駕駛人的駕駛執照會被吊銷,且不得再參加考驗核發駕駛執照。 2. 如果軍車駕駛人的上級主官或者車輛管理人員明知道該軍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的狀況,卻未禁止該駕駛人駕駛,則對這些上級主官或車輛管理人員會被記過一次至二次。 參考資料: - "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國防部軍法司法官學校編印,2013年修訂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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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45 條規定:「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涉及刑事責任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