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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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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68條,該條規定是針對軍車行駛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規定之情形相關的處罰辦法。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軍用車輛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的規定之一,則會被吊銷駕駛執照,並且不得再重新考領任何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 -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修正,行政院公報,2019年1月9日修正第68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2019年1月15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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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68 條規定:「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