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針對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68條,該條規定是針對軍車行駛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規定之情形相關的處罰辦法。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軍用車輛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的規定之一,則會被吊銷駕駛執照,並且不得再重新考領任何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 -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修正,行政院公報,2019年1月9日修正第68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2019年1月1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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