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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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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憲警機關報告者,吊銷其駕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69 條規定如下: 軍車駕駛人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即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並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或未向憲警機關報告,則將被吊銷駕駛執照,且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法或違規駕車行為者在違法或違規當時的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將被吊扣三個月至六個月。根據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如果軍車駕駛人因肇事而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他的駕駛執照將被吊銷,且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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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69 條規定:「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如肇事致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