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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憲警機關報告者,吊銷其駕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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