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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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在七十年七月一日修訂發布前已退伍除役士官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之緩發退伍金,得於脫離輔導時,向國防部或各總部申請,分別按服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之半數,按脫離當時退除給與標準計發退伍金。 前項輔導安置就業人員如輔導機關確認其原任士官年資可併計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撫卹者,於辦理退休撫卹時,由核定退休撫卹機關檢送原持結算單或支付證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或各總司令部辦理軍職年資查證,其年資依其緩發退除給與計算,已領半數退伍金者發給其全部年資半數,其退伍金全部未領者照全年資發給。 第一項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人員,其原任士官年資不願併計或不合併計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撫卹,如其所得偏低無法維持生活,經輔導會查證核轉者,其緩發之半數退伍金,自七十八年度起依申請發給。但經安置就業農墾人員得申請提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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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18條,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在1971年7月1日修訂發布前已退伍除役士官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之緩發退伍金,可以在脫離輔導時向國防部或各總部申請,按服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的一半計算,並按脫離時的退除給與標準發放退伍金。 如果原輔導安置就業人員經輔導機關確認其原任士官年資可以併計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撫卹,則在辦理退休撫卹時,核定退休撫卹機關應檢送原結算單或支付證明給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或各總司令部辦理軍職年資查證,其年資根據緩發退伍金的計算方式,已領取一半退伍金的應發放全部年資的一半,而未領取全部退伍金的應發放全部年資。 若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人員不願意或不符合併計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撫卹的規定,且其所得偏低無法維持生活,經輔導會核查後核轉者,其緩發一半退伍金可以在1971年度起依申請發放。但安置就業農墾人員可以申請提前發放退伍金。 這些資訊基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及「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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