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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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在七十年七月一日修訂發布前已退伍除役軍官曾服士官役年資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已退除支領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及現仍支領生活補助費者,均不再追溯併計軍官年資。 二、經輔導就業緩發退除給與發給結算單人員,其曾服士官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者,於脫離就業時依申請准予併計軍官年資支領退除給與。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輔導就業者,照「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予併計軍官年資支領退除給與。 三、經轉任公務人員不願支領軍官退除給與而志願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其曾服士官年資未核發退除結與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比照前款但書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前項第二、三款人員具有士兵役年資未發給退除給與者,得向國防部或各總部申請發給士兵年資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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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17條之規定,退伍除役軍官曾服士官役年資之處理如下: 一、已退除支領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及現仍支領生活補助費者,不再追溯併計軍官年資。 二、經輔導就業緩發退除給與發給結算單人員,其曾服士官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者,於脫離就業時准予併計軍官年資支領退除給與。但若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輔導就業者,需依照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方可併計軍官年資支領退除給與。 三、經轉任公務人員不願支領軍官退除給與而志願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的人員,若其曾服士官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者,可依照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比照前款但書的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對於具有士兵役年資但未發給退除給與的人員,則可以向國防部或各總部申請發給士兵年資退伍金。 以上資料參考自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軍官服役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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