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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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申請補發退除給與時,均照退除當時之官階及退除給與標準計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經輔導就業者,其補給有案持有眷補證之眷口,於退除後,依規定應予停發者,除配偶及父母外,均不再恢復。但其子女無職業,且未婚而繼續升學者,得按規定恢復發給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前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改支退伍金者,應照改支當時實際補給有案之眷口,計發兩年眷補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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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16條,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申請補發退除給與時,依當時的官階和給與標準計發。對於已經退休或經輔導就業的人,如果他們持有眷補證明書上的眷口,在退伍除役後根據規定應該停止發放給與的除了配偶和父母之外的眷屬,將不再恢復。然而,如果他們的子女沒有職業且未婚繼續升學,則可以按照規定恢復發放給與,直到原因消滅為止。 此外,根據同條第二項,改支退伍金的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應根據當時實際補給有記錄的眷屬人數計算,發放兩年的眷補代金。 例如,如果一位退伍後已退休的軍官在退伍時有配偶和一個子女,根據第16條,他將繼續獲得退休金,但將停止支付給配偶和子女的贍養金。如果該子女繼續升學且符合規定,則可以恢復發放至原因消滅。 這些解釋和例子都來自於相關的法規和法條,並基於對該法規的理解和解釋。
- 持有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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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