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申請補發退除給與時,均照退除當時之官階及退除給與標準計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經輔導就業者,其補給有案持有眷補證之眷口,於退除後,依規定應予停發者,除配偶及父母外,均不再恢復。但其子女無職業,且未婚而繼續升學者,得按規定恢復發給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前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改支退伍金者,應照改支當時實際補給有案之眷口,計發兩年眷補代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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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申請補發退除給與時,均照退除當時之官階及退除給與標準計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經輔導就業者,其補給有案持有眷補證之眷口,於退除後,依規定應予停發者,除配偶及父母外,均不再恢復。但其子女無職業,且未婚而繼續升學者,得按規定恢復發給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前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改支退伍金者,應照改支當時實際補給有案之眷口,計發兩年眷補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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