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改支退伍金或改支半俸或因故停發者,應由後備管理機關呈報國防部或函各總部辦理,並轉知聯勤留守業務署、財勤單位及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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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改支退伍金或改支半俸或因故停發者,應由後備管理機關呈報國防部或函各總部辦理,並轉知聯勤留守業務署、財勤單位及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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