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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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改支退伍金或改支半俸或因故停發者,應由後備管理機關呈報國防部或函各總部辦理,並轉知聯勤留守業務署、財勤單位及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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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若有改支退伍金或改支半俸的情況,或因故停發,應由後備管理機關呈報國防部或函各總部辦理。同時,聯勤留守業務署、財勤單位及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也應被轉知相關信息。但在提到具體範例方面,這些文件中並未提供相關案例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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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