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支退除俸金時,應向財勤單位繳交溢領俸金,取具「啣接起薪證明」 (如附件七) ,交由任職單位作為啣接起薪依據,並由發證財勤單位副知聯勤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登記管制,如仍有遺漏或在退除前,溢領軍方待遇者,其查核及扣繳作業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及各總部,於退除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後應即轉知聯勤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停發俸金,同時通知其隸屬管區收繳其支領憑證、眷補證。 二、國防部或各總部,於收到各管區轉報之支領憑證、眷補證後,應詳予核對,如有溢領退除給與及眷補實物時,應將溢領數額列明,函知隸屬管區轉告當事人,將溢領給與送繳財勤單位,取具統一收據,轉報權責單位後,始可發還支領憑證或換發退除給與結算單,未取得統一收據結案前,支領憑證或結算單不予換發 (如當事人就業後逾六十天仍未繳還者,得由隸屬管區函請其服務單位限期扣繳) 。 三、本辦法發布前就任公職溢領俸金有案之人員,其溢領金額應予清查整理,列入管制登記簿 (如附件八) 分送權責單位,共同管制,凡屬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以及申請補發結算單,均應仔細查對,將溢領金額確實轉註於補發之結算單或支付證上,並於緊接數末端,加蓋全式印鑑章,如屬申請恢復支領退除俸金者,權責單位應通知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次或分期扣回。 四、扣繳之溢領薪給,為當年度者應以支出沖回處理,屬於以前年度者,應以歲入預算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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