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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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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支退除俸金時,應向財勤單位繳交溢領俸金,取具「啣接起薪證明」 (如附件七) ,交由任職單位作為啣接起薪依據,並由發證財勤單位副知聯勤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登記管制,如仍有遺漏或在退除前,溢領軍方待遇者,其查及扣繳作業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及各總部,於退除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後應即轉知聯勤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停發俸金,同時通知其隸屬管區收繳其支領憑證、眷補證。 二、國防部或各總部,於收到各管區轉報之支領憑證、眷補證後,應詳予核對,如有溢領退除給與及眷補實物時,應將溢領數額列明,函知隸屬管區轉告當事人,將溢領給與送繳財勤單位,取具統一收據,轉報權責單位後,始可發還支領憑證或換發退除給與結算單,未取得統一收據結案前,支領憑證或結算單不予換發 (如當事人就業後逾六十天仍未繳還者,得由隸屬管區函請其服務單位限期扣繳) 。 三、本辦法發布前就任公職溢領俸金有案之人員,其溢領金額應予清查整理,列入管制登記簿 (如附件八) 分送權責單位,共同管制,凡屬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以及申請補發結算單,均應仔細查對,將溢領金額確實轉註於補發之結算單或支付證上,並於緊接數末端,加蓋全式印鑑章,如屬申請恢復支領退除俸金者,權責單位應通知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次或分期扣回。 四、扣繳之溢領薪給,為當年度者應以支出沖回處理,屬於以前年度者,應以歲入預算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解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就任公職並停支退除俸金時,應向財勤單位繳交溢領俸金。接下來的條文中詳細說明了溢領俸金的處理程序,核對和扣繳等相關細節。 根據該條第一項,國防部及各總部在退除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後應立即停發俸金,同時通知其所在隸屬管區收繳其支領憑證和眷補證。第二項規定,國防部或各總部在收到所屬管區轉報的支領憑證和眷補證後,應仔細核對,對於溢領的退除給與和眷補,應將溢領金額列明,通知所在隸屬管區轉告當事人,在繳回溢領給與後發還支領憑證或換發結算單,如果未取得統一收據結案,則不予換發。第三項規定,根據辦法發布前已經就任公職並溢領俸金的人員,其溢領金額應進行清查整理,列入管制登記簿,共同管制,對於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和申請補發結算單的情況,應仔細核對並確實轉註溢領金額。第四項則規定,扣繳的溢領薪給應根據當年度或以前年度進行處理。 透過這些條文,可以看出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14條主要是針對溢領俸金的處理程序進行規範,旨在保障財務的正確運作並防止溢領情況的發生。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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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 14 條規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支退除俸金時,應向財勤單位繳交溢領俸金,取具「啣接起薪證明」 (如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