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伍除役軍官,仍繼續支領。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經專案核准支領生活補助費之現役軍官,於辦理退伍時得依核准之支領年限發給生活補助費,其支領年限為服役年資與志願留營合計滿十五年者支給十五年,每增加一年,准延長支領時間一年,依此累計發給。 前項軍官其服役年資與志願留營合計滿二十年者,依退休俸規定處理。 第一、二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給與發放規定,均比照本法支領退休俸軍官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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