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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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伍除役軍官,仍繼續支領。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經專案核准支領生活補助費之現役軍官,於辦理退伍時得依核准之支領年限發給生活補助費,其支領年限為服役年資與志願留營合計滿十五年者支給十五年,每增加一年,准延長支領時間一年,依此累計發給。 前項軍官其服役年資與志願留營合計滿二十年者,依退休俸規定處理。 第一、二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給與發放規定,均比照本法支領退休俸軍官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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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20條,根据该法条规定,在1979年7月1日之前已核定支领生活补助费的退伍除役军官,仍然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另外,根据该法条第2项规定,如果在1979年7月1日之前已核准支领生活补助费并选择继续留营者,在办理退伍手续时,根据核准的支领年限发放生活补助费。对于已服役年资与留营时间合计满15年的军官,发放15年的生活补助费,每增加一年,则可以延长一年的领取时间,依此累积发放。而对于服役年资与留营时间合计满20年的军官,则按照退休俸规定进行处理。另外,第1和第2项关于支领生活补助费的规定,都适用于参照本法关于支领退休俸军官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1979年7月1日之前已核准支领生活补助费的现役军官,并选择继续留营,则可以根据核准的支领年限领取生活补助费。例如,一位军官已服役年资与留营时间合计满15年,他可以领取15年生活补助费。如果他选择继续留营,并继续服役一年,他可以再领取一年的生活补助费。如果一位军官服役年资与留营时间合计满20年,他可以按照退休俸规定进行处理。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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