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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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人員之每月退除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一、核定退除年資二十年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除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二、中將主管人員核定退除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核定退除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三、上將人員不適用本項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之計算,其保險退伍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人員每月退除所得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支領退除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 依前項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軍保年資及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作業計算表所核算之保險退伍給付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所稱每月退除所得、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其定義如下: 一、每月退除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一) 按退除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退休俸。 (二) 保險退伍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三) 按退除生效時本俸及退除核定年資,依退除生效日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事項辦理。 二、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一) 按退除官階俸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實際支領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志願役勤務加給之金額。 (二) 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除生效日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事項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退除之軍職人員,於修正施行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除官階俸級及最後在職時具有前項二款之退除所得及現職待遇項目,按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除所得及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事項辦理。 前項人員每月退除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後退除之軍職人員,已依前六項規定核定之得辦理優惠存款之保險退伍給付金額,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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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3-1條規定了退休俸金的限制和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退休俸金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的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根據退除年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 核定退除年資25年以下者,退除所得上限設定為退休俸金的85%; 2. 核定退除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加1年,退除所得上限增加1%,最高可達到退休俸金的95%; 3. 若有畸零年資(服役年限不足1年),按照1年計算; 4. 中將主管人員的退除所得上限為75%,核定退除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加1年,退除所得上限增加0.5%,最高可達到80%; 5. 上將人員的退休所得不適用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且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若退休俸金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則可以減少保險退伍給付的優惠存款金額,使其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根據修正後的辦法,優惠存款金額的計算應以最後退除官階俸級和最後在職時的退除所得和現職待遇為基礎進行計算。若退除所得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則應減少保險退伍給付的優惠存款金額,但之前儲存的金額較低的情況下,則以之前儲存的金額為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在存款時需遵循以上限和優惠存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具體情況應按照個人的退休所得和在職待遇進行核算,確保退休俸金的合理性和平等性。
- 核定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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