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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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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儲蓄存款原則規定如下: 一、採取志願儲存方式。 二、存款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後得續存,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承儲金融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三、存款利息按月給付,依存本取息方式處理。 退伍除役官兵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伍除役官兵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三)退伍除役官兵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伍除役官兵在海外地區者(含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書面通訊辦理: 1.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承儲金融機關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授權書。 退伍除役官兵與承儲金融機關約定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同意由承儲金融機關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動續存。但退伍除役官兵有下列原因情事時,應予暫停辦理自動續存,原因消滅後再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伍除役官兵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 退伍除役官兵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除下列情形外,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三、退伍除役官兵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伍除役官兵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4條的規定,優惠儲蓄存款的原則如下: 1. 採取志願儲存方式。 2. 存款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期滿後可續存,利息按照行政院核定的比照承儲金融機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的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3. 存款利息按月給付,依存本取息方式處理。 退伍除役官兵應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前往辦理續存手續,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如無法親自辦理的情況下,除赴大陸地區以外的退伍除役官兵可以檢附相關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而海外地區的退伍除役官兵可以檢附相關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如果退伍除役官兵與承儲金融機關約定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的情況,同意由承儲金融機關自動扣抵溢領金額,則可以申請辦理自動續存。但在以下情況下,應暫停辦理自動續存,直到原因消滅後才恢復辦理: - 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 退伍除役官兵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 如果退伍除役官兵未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否則其儲存的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特定情形包括: - 在期滿日起的兩年內補辦續存手續,則利息算至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 逾期滿日兩年後才補辦續存手續,則利息計算從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 如果退伍除役官兵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時辦理續存手續而去世,則優惠存款利息計算至期滿日為止。 如果退伍除役官兵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去世,則自其去世次日起,優惠存款終止。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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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 4 條規定:「優惠儲蓄存款原則規定如下: 一、採取志願儲存方式。 二、存款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後得續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