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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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伍除役官兵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如下:一、辦理質借,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承儲金融機關,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伍除役官兵得於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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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8條,退伍除役官兵可以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申請質借。這項質借有以下的條件和限制:一、質借只能在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的金融機構進行,且不能用作其他授信的擔保或者設定其他質權。二、質借金額不能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三、質借利率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四、質借期限不能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的日子。不過退伍除役官兵可以在期滿後的兩年內辦理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8條,退伍除役官兵可以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申請質借。這表示退伍除役官兵可以向原金融機構借出一部分資金,而這筆借款的條件和限制必須遵守法規的規定。例如,退伍除役官兵只能在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的金融機構進行質借,不能將借款作為其他授信的擔保或者設定其他質權。此外,質借金額不能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的百分之九十,利率則按照優惠存款的利率計算。退伍除役官兵在期滿後的兩年內仍有辦理優惠存款的需求時,也可以續存和續借質借。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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