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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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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官兵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伍除役官兵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其經國防部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承儲金融機關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 8-1 條》,退伍除役官兵在提取優惠存款金额后,不得再存入。在儲存期間的計息中,應包括不足整月的天數。如果退伍除役官兵的優惠存款金額因依法扣押解繳或其他特殊情形而被提取,并且有具體事證,可以在提取後的兩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如果國防部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承儲金融機關之日起,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例如,如果退伍除役官兵在存款期間为6个月零10天,根据该法條规定,在计息时需要将不足整月的10天也计算在内。如果退伍除役官兵因特殊情况提取了優惠存款,并且提供了具体的证据,可以在提取后的两年内申请恢复優惠存款。如果国防部同意恢复優惠存款,那么从优惠存款金额回存到金融机构之日起,将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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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 8-1 條規定:「退伍除役官兵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