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帳務中心核退案件,申復期限規定如左: 一、財勤單位須轉知預算支用單位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二十五日內辦理申復 (包括支用單位申復期限二十日及財勤單位遞轉期限五日) 。二、由財勤單位逕行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申復。 三、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申復,得以書面敘述理由申請延長,最多二十天,並以一次為限。 四、逾期不申復,亦未申請延期者,國防部帳務中心得逕行決定按照前條之減列方式處理。 五、年度結束期間,各單位對核退案件,應隨到隨辦,以利帳務處理。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04條規定了國防部帳務中心核退案件的申復期限。根據該條例,財勤單位須轉知預算支用單位的申復期限為收到之日起二十五日內辦理申復,包括支用單位申復期限二十日及財勤單位遞轉期限五日。如果由財勤單位逕行申復,則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申復。如果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辦理申復,可以書面敘述理由申請延長,最多延長二十天,且只能延長一次。如果逾期不申復,也未申請延期,國防部帳務中心可以按照前條的減列方式處理。在年度結束期間,各單位應隨到隨辦核退案件,以方便帳務處理。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與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04條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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