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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一章 通則

§ 1–1212

1
軍費預算之執行及支付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辦法所稱軍費預算,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國防部主管之歲出各科目預算而言。
3
軍費預算之執行及支付結報,係包括預算分配、預算支用、費款支付及憑證轉審。
4
預算分配與預算支用,由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依據核定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辦理之。費款支付,由財勤單位依據法令規定及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簽證之憑證辦理之。憑證轉審,由國防部帳務中心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之。
5
本辦法所稱主辦主計軍官,係指預算分配單位或預算支用單位之左列軍官而言。 一、各級單位編制內設有主計部門之主管官。 二、各級單位編制內未設主計部門而設有主計軍官者,其主計軍官。凡設有二個以上主計軍官時其階級最高或資深者。 三、編制內未設置主計部門與主計軍官,由該單位主官或指定適當人員承辦主計業務,經呈報其上級單位備者。
6
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有關預算執行之特定職責如左: 一、對本單位預算分配或支用,應為證實預算權責之簽署 (以下簡稱簽證) 。 二、對其下級單位主計業務之督導考。 三、對其他單位主辦主計軍官、財勤單位及國防帳務中心,應負責作業上之互相協調聯繫。
7
各單位主計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各就職掌協助其主辦主計軍官辦理業務。
8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聯勤設置於各地區之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綜合財務處、與配屬於各部隊之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及其財務代理人。 前項財務代理人區分如左: 一、甲種財務代理人: 財勤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得應預算支用單位之請求,臨時指派收支官於指定地點辦理費款支付事宜者,稱為甲種財務代理人。 二、乙種財務代理人: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託付款之收支結報事宜者,稱為乙種財務代理人,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三、零用金出納員: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零用金保管支付事宜者,稱為零用金出納員,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聯勤財務署為各財勤單位之主管單位。
9
各級單位主管、主辦主計軍官及財務代理人,應於設置預算單位或於人事異動時,填製人員印鑑卡,函送有關之財勤單位。
10
凡辦理預算分配或預算支用之單位,由國防部核定賦予統一預算單位代號,其代號之編訂另訂之。
12
各級單位應依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年度終了產生大量賸餘與保留情事。年度預算執行之績效除作為考施政成果之依據外,並供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視各計畫保留款數額多寡,酌量核減其預算數額。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