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辦主計軍官,係指預算分配單位或預算支用單位之左列軍官而言。 一、各級單位編制內設有主計部門之主管官。 二、各級單位編制內未設主計部門而設有主計軍官者,其主計軍官。凡設有二個以上主計軍官時其階級最高或資深者。 三、編制內未設置主計部門與主計軍官,由該單位主官或指定適當人員承辦主計業務,經呈報其上級單位核備者。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5條,主辦主計軍官指的是預算分配單位或預算支用單位下面列出的軍官。 根據該條第一項,各級單位中設有主計部門的,該部門的主管官為主辦主計軍官。 根據該條第二項,各級單位中沒有設置主計部門但設有主計軍官的情況下,該單位的主計軍官是指擔任該單位內的兩個以上主計軍官當中最高階級或最有資深的軍官。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沒有在編制內設置主計部門或主計軍官,該單位的主官或指定的適當人員可以負責主計業務,但需要呈報上級單位核備。 參考資料: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正日期: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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