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分配與預算支用,由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依據核定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辦理之。費款支付,由財勤單位依據法令規定及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簽證之憑證辦理之。憑證轉審,由國防部帳務中心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之。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條規定,軍費預算的分配與支出由各級單位的主辦主計軍官根據核定的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和預算進行。費款的支付由財務和會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和主辦主計軍官的簽證憑證進行。憑證的審查轉送由國防部的帳務中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 這意味著軍費預算的分配和支出必須根據核定的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和預算進行,財務和會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和主辦主計軍官的簽證憑證進行支付。而憑證的審查轉送則由國防部的帳務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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