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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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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有關預算執行之特定職責如左: 一、對本單位預算分配或支用,應為證實預算權責之簽署 (以下簡稱簽證) 。 二、對其下級單位主計業務之督導考。 三、對其他單位主辦主計軍官、財勤單位及國防帳務中心,應負責作業上之互相協調聯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6條規定了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在預算執行方面的特定職責。根據該條,主辦主計軍官需要進行以下工作: 1. 對本單位預算的分配或支用進行簽證,以確認預算的權責。 2. 對其下級單位的主計業務進行督導和考核。 3. 負責協調聯繫其他單位的主辦主計軍官、財勤單位和國防帳務中心等在作業上的事項。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解釋,主辦主計軍官的簽證是確保預算執行的重要步驟,主辦主計軍官必須對預算的分配或支用進行簽署以確定其權責。此外,主辦主計軍官還需要對下屬單位的主計業務進行督導和考核,以確保預算的適當執行。他們還需要與其他單位的主辦主計軍官、財勤單位和國防帳務中心進行協調聯繫,以確保作業上的順利進行。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使用行政院主計處的《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來解釋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6條。此外,我也可以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法院判決或裁判書,以提供更全面的解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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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有關預算執行之特定職責如左: 一、對本單位預算分配或支用,應為證實預算權責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