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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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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聯勤設置於各地區之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綜合財務處、與配屬於各部隊之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及其財務代理人。 前項財務代理人區分如左: 一、甲種財務代理人: 財勤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得應預算支用單位之請求,臨時指派收支官於指定地點辦理費款支付事宜者,稱為甲種財務代理人。 二、乙種財務代理人: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託付款之收支結報事宜者,稱為乙種財務代理人,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三、零用金出納員: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零用金保管支付事宜者,稱為零用金出納員,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聯勤財務署為各財勤單位之主管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財務單位以及財務代理人的區分。根據該條款,財勤單位包括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綜合財務處以及配屬於各部隊的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和財務支援組,還有財務代理人。而財務代理人又可以分為甲種和乙種財務代理人,以及零用金出納員。 根據《國軍法》第 64條,聯勤財務署是各財勤單位的主管單位。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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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聯勤設置於各地區之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綜合財務處、與配屬於各部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