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聯勤設置於各地區之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綜合財務處、與配屬於各部隊之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及其財務代理人。 前項財務代理人區分如左: 一、甲種財務代理人: 財勤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得應預算支用單位之請求,臨時指派收支官於指定地點辦理費款支付事宜者,稱為甲種財務代理人。 二、乙種財務代理人: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託付款之收支結報事宜者,稱為乙種財務代理人,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三、零用金出納員: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零用金保管支付事宜者,稱為零用金出納員,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聯勤財務署為各財勤單位之主管單位。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財務單位以及財務代理人的區分。根據該條款,財勤單位包括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綜合財務處以及配屬於各部隊的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和財務支援組,還有財務代理人。而財務代理人又可以分為甲種和乙種財務代理人,以及零用金出納員。 根據《國軍法》第 64條,聯勤財務署是各財勤單位的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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