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應填製「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三) 減少其結報金額,並連同憑證退還原報財勤單位,辦埋申復。惟對減列事項之原始憑證不予發還,並視案情,按左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通知原預算支用單位註銷其預算簽證支用數。 二、通知其上一級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三、由本部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03條,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應填製「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減少結報金額,並將原始憑證退還原報財勤單位,辦理申復。對於減列事項的原始憑證則不發還,根據案情,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 通知原預算支用單位註銷其預算簽證支用數。 2. 通知上級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3. 由本部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例如,在一個核退案件中,國防部帳務中心填製了「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減少了結報金額。將原始憑證退還給原報財勤單位,並通知相應的預算支用單位註銷其預算簽證支用數。如果有需要,也可以通知上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或者由本部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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