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之憑證,應加蓋戳記,並在憑單上註明「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字號,各單位不得調換。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06條,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於核退案件的憑證必須加蓋戳記並在憑單上註明「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字號。此外,根據該條法規,各單位不得互相調換核退案件憑單。例如,如果某個部隊核退了一筆款項並填寫了憑單,帳務中心就必須對該憑單加蓋戳記並做相關註記,同時其他部隊則不得使用這個憑單來處理自己的核退案件。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核退款項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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