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移送國防部或各總司部之主管內部審核部門派員或會同派員查核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07條,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於核退案件認為有必要進行實地調查時,可以移送國防部或各總司部之主管內部審核部門派員或會同派員進行查核。這表示在進行核退案件審核時,國防部帳務中心可以採取委派或共同查核的方式,以確保審核程序的公正性與準確性。具體的參考案例則需要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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