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憑證審核相符後,應編造「軍費轉審記帳日報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四) ,連同原始憑證及「軍費結報案件送審清單」(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五) ,移送審計機關核銷。同時另編製「轉審記帳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六) ,並檢附「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分送聯勤財務署及原報財勤單位。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 108 條規定,當國防部帳務中心審核憑證與轉審記帳日報表相符後,應將原始憑證和軍費結報案件送審清單一同移送審計機關進行核銷。同時,還需要編製轉審記帳通知單,并附上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分送給聯勤財務署和原報財勤單位。 參考資料: -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 108 條。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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