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外匯送審案件,當時未能檢附原始憑證者,應填製「軍費轉審記帳日報表」先予轉審,俟憑證補送經審核後,再填製補送外匯憑證轉審簽復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轉送審計機關核銷。 專案經費原始憑證經審核相符後,比照前項程序處理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09條,國防部帳務中心在對外匯送審案件時,如果當時未能檢附原始憑證,應先填製「軍費轉審記帳日報表」轉審,待憑證補送後再填製補送外匯憑證轉審簽復單,然後轉送審計機關核銷。專案經費的原始憑證經審核相符後,也會按照相同的程序處理。至於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以獲得更詳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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